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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簡調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調字第68號聲 請 人 友盛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喻小安相 對 人 王文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 樓,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103年3月31日南市警井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查訪報告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準用同法第1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裁判日期:201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