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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簡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222號原 告 黃雪嬌被 告 黃良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四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0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2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000元,嗣於103年5月15日於本院言詞辯論期間,變更聲明第二項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及自101年1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000元,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97年間訂定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約定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惟自98年起被告即以因經濟不景氣,其工作狀況不穩定為由,經常未按月繳交房屋,至99年4月止,共積欠126,000元租金。然嗣被告向原告承諾其所積欠之租金將分期償還,之後每月房租必按時繳交,原告念其經濟狀況一時困頓,且有心清償欠繳房租,故於100年11月1日與被告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1年,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7,000元(下稱系爭租約),被告並給付押金15,000元。

(二)然系爭租約期滿時,被告積欠之房租仍有63,000元未清償,原告遂於101年10月31日通知被告期滿後即不再續租,惟被告百般推託拒不搬遷,甚未給付房租,又被告積欠之租金,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獲清償,僅曾於102年9月22日以簡訊回覆其於10月22前將清償欠租,嗣後即未再聯絡,原告再於同年11月25日以基隆安樂郵局第559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且原告向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查詢,被告102年10月及12月之水電費均未繳交,系爭房屋之水表、電表於103年1月即已經拆除,是原告推測被告應已不再居住於系爭房屋內,惟其置於系爭房屋內之物仍尚未清空,為此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102年11月25日安樂路郵局存證號碼559號存證信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上開事證與其主張之內容相符,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積欠之租金6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亦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獲得相當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見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1695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系爭租約租期屆至後,自101年11月1日起仍繼續無權占用使用系爭房屋迄未交還,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自可認為被告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致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自本件租賃契約期間屆滿時即101年11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7,000元,亦為有理。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