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4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基簡字第446號給付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1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