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簡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656號原 告 柯宗龍被 告 陳寶貴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會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 年7 月30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431 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 元,並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3 年8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