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6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重卿
周秀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國文
蔡寶華趙陳玉梅蘇蔡美嬌倪碧雲李許燕卿李正勛賴吳林瑟賴百銓蕭昭霖陳朝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基簡字第668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0 元(即上訴人提起上訴之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