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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小調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調字第383號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代 理 人 華祥任相 對 人 謝丰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係小額事件,又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新北市三重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費
裁判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