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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小字第 14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407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被 告 高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ꆼ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ꆼ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