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470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董文貴被 告 鍾聖鈴(原名鍾曉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