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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小字第 12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243號原 告及反訴被告 許智源被 告即反訴原告 許淑貞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之兄長,原告母親過世後,即由全體繼承人委由被告代為協調、分配及執行相關遺產處理事項,惟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7日將兩造之母遺產全數匯至被告女兒許心恬之帳戶,經原告多次催促儘速分配,均遭被告一再拖延,之後被告多次以簡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吃屎、錢獸、禽獸」等語咒罵原告,致原告之人格權受到嚴重侵害,且情節重大,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略以:

(一)原告身為長子,除母親生前患病期間即未盡扶養之責外,於母親往生後事尚未辦理圓滿前,罔顧母親生前均由被告負責扶養之情,即不斷向被告要求分配遺產,嗣全體子女4人於103年4月22日協議「清查完債務即捐款承諾後,如有餘額再進行分配」之內容後,明知母親自患病後起均由被告負責扶養並支出相關醫療及看護費用,且經其他繼承人即許淑如、許永和均同意由自遺產範圍內先行扣除被告歷年所支出之費用後,已無可分配之現金部分後,仍於同年4月29日起以簡訊方式要求被告分配遺產,原告並於得知母親遺下活存帳戶現金已依前揭協議存入被告女兒許心恬帳戶後,反悔否認先前之協議內容,且於同年4月30日起開始密集以簡訊騷擾被告。被告就原告前開種種行徑忍無可忍,復收到原告要以不實指控對被告提告等訊息,僅得於同年5月2日以如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下稱系爭簡訊)之用語回應原告,此乃對於原告無理行徑之無奈回應,縱內容非屬雅淑,惟並非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惡意。

(二)對照原告未盡扶養之責亦未辦理母親之後事等情,原告簡訊往來間收受系爭簡訊內容實為其自身不當之行為所導致,原告並無任何精神上痛苦可言,亦無證據證明其受有精神上痛苦,故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無理由。退步言之,縱認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傳簡訊係基於親屬之身分所為,並無惡意、亦非公開為之而散佈使第三人得知,傳送系爭簡訊之內容並無不法,故非應由被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等簡訊翻拍內容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言語、文字辱罵、譏諷他人,係貶抑他人之人性尊嚴,破壞他人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屬侵害他人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且侵害他人人性尊嚴並不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為要件,而與侵害他人名譽有別,自不以第三人知悉其情事為要件。經查,被告以手機傳送上開附表一內容之簡訊予原告,雖無第三人知悉其事,客觀上不生社會上對其評價貶損之情事,惟其以「吃屎」、「禽獸不如」、「錢獸」等語辱衊原告,自屬侵害原告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係高職畢業,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兼職收入約數仟元,被告則為研究所畢業、職業為教師、每月收入約7萬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附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情形,並被告係以手機傳送簡訊予原告之方式,以「吃屎」、「禽獸不如」、「錢獸」等語辱衊原告,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之人格法益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猶屬過高,應以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貳、反訴部分: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即舉凡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查本件反訴被告起訴主張兩造因母親遺產分配事宜而有爭執,反訴原告自103年4月即多次以簡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吃屎、錢獸、禽獸」等語咒罵反訴被告,致侵害其之人格權,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反訴原告則以反訴被告自103年4月13日起即為母親遺產分配之事密集地以簡訊方式騷擾伊,惟反訴被告無視於反訴原告對其簡訊內容之反駁及不再理會等語,仍於母親法會期間,持續以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簡訊內容騷擾及威脅反訴原告,顯對反訴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且造成其精神上損害等為由提起反訴,經核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原告據以提起本訴之原因事實,可認為有事實上相牽連關係,且本訴及反訴之審判資料有共通性及牽連性,復衡諸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及訴訟經濟之基本要求,則該反訴之提起,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身為長子,然自103年4月13日起之母喪期間,非但未參與送終辦理後事,反而不斷要求反訴原告分配遺產,且其於得知母親遺下之活存帳戶現金已依協議存入反訴原告女兒許心恬帳戶後,即自103年4月29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傳送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在內之178封簡訊予伊,內容無非一再要求分配遺產,並指摘反訴原告有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行為,及為其所為之辯解,反訴被告上開騷擾行為已令反訴原告不勝其擾,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反訴被告又以如附表二編號21-24所示之簡訊內容恐嚇反訴原告,威脅反訴原告之生命、身體安全。爰依侵權行為之相關法律規定向反訴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反訴被告則聲明請求駁回反訴,並抗辯略以:伊確實有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內容予反訴原告,惟反訴原告僅擷取整段對話中之一小段即稱伊有恐嚇之意,且之前反訴原告私刻反訴之被告之印章蓋用於遺產分配協議書,伊曾向反訴原告表明此舉是偽造文書,若反訴原告不去處理此事,這將會是一列沒有煞車的列車,撞到人才會停止,因反訴被告若提出告訴,則反訴原告一定會因違犯偽造文書罪而上法庭,故伊並未說將對反訴原告如何,僅係說受傷害的人一定會是反訴原告而非反訴被告,是反訴被告並無恐嚇之意。

四、經查,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為母親遺產分配之事,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示所示簡訊予反訴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於103年8月10日反訴起訴狀提出協議書及如附表二之手機簡訊內容翻拍畫面共24則等為證,且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無論成立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均應符合不法行為之要件,而不法行為乃係指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行為。另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甚明,權利受侵害者或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乃為權利之行使,並無不法可言,自與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符。經查:

(一)反訴原告雖主張反訴被告自103年4月29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傳送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178封簡訊予伊,內容無非一再要求分配遺產,並指摘反訴原告有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行為,及為其所為之辯解,是反訴被告之騷擾行為已構成侵權行為云云,惟綜觀前開簡訊內容所示,反訴被告所傳達之意旨不外乎在提醒、告知其將針對反訴原告之私刻印章與未分配遺產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之行為提起告訴,並提出交付遺產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反訴被告既因現存事證而懷疑反訴原告涉有相關犯罪事實,當可正當行使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而無不法可言。至反訴被告縱自103年4月29日起至同年8月15日止傳送178封簡訊予反訴原告,惟其內容既無不法可言,且反訴被告係因與反訴原告就遺產分配意見不同,數度要求反訴原告交付遺產未果,始一再以簡訊方式與反訴原告溝通,亦難謂有何不法。是反訴被告主張反訴被告所傳送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簡訊係屬騷擾行為而使反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云云,非有理由。

(二)反訴原告雖又主張反訴被告以「…我一直退讓,包括土地股票都可以拋棄,妳還不滿意,妳逼虎傷人。」(5/2 18:38)、「…這是一列沒有煞車的火車,只有傷人後才會停,妳可能是被車撞倒的人。」(5/3 07:48)、「我好怕妳,我會告死妳,妳想誣告或誣陷來吧!」(5/6 14:03)、「…我很不想將事情鬧得這麼僵,可是妳不怕我死,我不會怕人沒命。」(5/14 00:06)等簡訊內容威脅其生命、身體安全,對反訴原告之生命、身體安全產生危害云云。惟按所謂恐嚇行為,需將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加以不法害惡之意旨,以言詞、文字、舉動,直接或間接通知被害人,始足當之。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則與恐嚇行為有間,自亦無不法侵害自由權可言,觀諸前揭簡訊(即附表二編號21~24號部分)之內容係謂:「...所以只有告妳才能影印和保全證據,我一直退讓,包括土地股票都可以拋棄,妳還不滿意,妳逼虎傷人。」、「...等吧,下星期一我一定會提告,這是一列沒有煞車的火車,只有傷人後才會停,妳可能是被車撞倒的人。」、「我好怕妳,我會告死妳,妳想誣告或誣陷來吧!...我一定會告妳,不告妳反被妳譏笑,等著,請等法院傳票。」、「妳笑我不敢告妳污辱,我做了,我留存有簡訊當證據,所以我一定勝訴...妳如果再藉故拖延,我將再提告妳偽造文書和財務詐欺,而且裁判的費用也由妳負責支付,我很不想將事情鬧得這麼僵,可是妳不怕我死,我不會怕人沒命。」,足見反訴被告傳送內容係表達其將對反訴原告提起訴訟或告訴,並將提起訴訟或告訴之方式比喻為一種傷害手段,而非在現實上將採取危害反訴原告之生命、身體、安全等之惡害通知,而犯罪被害人或權利受有侵害之人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既為正當權利之行使,反訴原告主張因前揭簡訊內容對反訴原告之生命、身體安全產生危害云云,並認反訴被告已構成侵權行為,亦非有理。

叁、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0,00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肆、本件本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4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3項及第6項所示。本訴部分依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兩造以比例分擔,反訴部分依同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其良附表一:

┌──┬─────┬───────────────────┐│編號│ 日 期 │簡訊內容 │├──┼─────┼───────────────────┤│ 1 │103年4月30│ 你吃屎去吧!去告!去告!去告!不要臉 ││ │日12時01分│ 透頂!有目共睹! │├──┼─────┼───────────────────┤│ 2 │103年5月2 │自堀墳墓的無恥之徒!反覆無常!昨晚7:17││ │日11時37分│你不是就郵局確認了?謊言版本多到你自己 ││ │ │記不得吧!威脅我讓我身敗名裂?你付出的││ │ │代價絕對加倍!遠離我的生活!你這禽獸不││ │ │如的吸血蟲! │├──┼─────┼───────────────────┤│ 3 │103年5月2 │你繼續恐嚇我吧!你是禽獸不如,沒資格提││ │日11時45分│我的孩子! ││ │ │看清楚!別打擾我!你這禽獸不如的吸血蟲││ │ │! │├──┼─────┼───────────────────┤│ 4 │103年5月2 │謊話都是你在說,愛騙愛演你請便,我沒像││ │日11時48分│你閒閒,只等錢進口袋,禽獸不如 │├──┼─────┼───────────────────┤│ 5 │103年5月2 │禽獸不如套用你的所做所為,剛好而已,別││ │日11時50分│打擾我! │├──┼─────┼───────────────────┤│ 6 │103年5月2 │禽獸不如的行為,對不起天地、父母,徹底││ │日13時38分│失敗,凡是事只想不虧待你自己。瘋狗吠火││ │ │車,提醒你識字吧? ││ │ │別打擾我!滾出我的生活圈! │├──┼─────┼───────────────────┤│ 7 │103年5月2 │宵夜也吃屎嗎?死愛錢就去告啦!別打擾我││ │日22時40分│ !文盲嗎? │├──┼─────┼───────────────────┤│ 8 │103年5月2 │宵夜吃屎沒吃飽?多吃一糞吧! ││ │日23時59分│滾出我的生活圈! │├──┼─────┼───────────────────┤│ 9 │103年5月4 │還算人的話,真該去佛前真心懺悔,讓你免││ │日12時27分│於下地獄。別光是傳簡訊說要告。別打擾我││ │ │了。你這錢獸。 │└──┴─────┴───────────────────┘附表二:

┌──┬─────┬───────────────────┐│編號│ 日 期 │簡訊內容 │├──┼─────┼───────────────────┤│1 │103年4月30│師父跟我說過我身體的關係和孩子還小,對││ │日11時40分│於給他生活費他表示暫免,如果你不信,我││ │ │誠心邀妳到廟裡找師父問或城隍廟亦可,再││ │ │來我將追究何人說師父要用每月四萬元聘用││ │ │我老婆照護,除了提告,我再建議去廟裡讓││ │ │鬼神還我清白,人證是許淑如說這件事,如││ │ │果許淑如親眼看親耳聽,請她提出實證,我││ │ │會告 │├──┼─────┼───────────────────┤│2 │103年4月30│你想試嗎?妳膽敢動那筆錢,偽造文書和侵││ │日11時28分│占我絕對告,妳對外說我常跟師父借錢,除││ │ │非妳有借據,我打算要告,因為有親戚表示││ │ │是妳傳,我可以一毛錢都不要。 │├──┼─────┼───────────────────┤│3 │103年4月30│師父在妳家受妳奉養時,妳使用師父的錢沒││ │日11時40分│問題,至於妳對外放話,我能忍則忍,現在││ │ │老人家死了,我不用再受妳鳥氣,或許妳認││ │ │為妳很行,錯了,為了捍衛我的清白,我絕││ │ │對提告,我誠心邀妳到廟裡問老爸和師父或││ │ │城隍廟也行,讓四方鬼神做見證,看你敢不││ │ │敢,我錯我自殺,妳敢不敢 │├──┼─────┼───────────────────┤│4 │103年5月1 │師父遺產本就有我一份,多年來妳惡意重傷││ │日10時08分│甚至不讓我探視師父,說謊成性,妳羞不羞││ │ │。在妳眼中只有錢,錯了,在妳們姊妹眼中││ │ │只有錢,妳羞不羞。 │├──┼─────┼───────────────────┤│5 │103年5月1 │好吧!錢就讓法院判,但妳私刻我的圖章我││ │日18時21分│還是先提告。有錢也好沒錢也罷,有錢是多││ │ │沒錢不少。妳對師父的照顧我感激,我也可││ │ │以讓妳多分一些,所以土地股票我全放棄給││ │ │妳,妳別不知足,還有我孩子不需要你們照││ │ │顧,他們都會自我照料自己,沒有我,他們││ │ │也一樣長得好 │├──┼─────┼───────────────────┤│ │103年5月1 │我建議你去告,帶著你認為可以當證據的東││6 │日18時43分│西去告,你說有就有,你說我殺人我就該死││ │ │,那法院法官遣散算了,妳想獨吞師父的遺││ │ │產早講,別扯那麼多。 │├──┼─────┼───────────────────┤│7 │103年5月1 │我求你去告,我不要飲料,妳像是施捨乞丐││ │日19時17分│一般硬塞給我,還讓我自己坐計程車回家,││ │ │花了我75元,飲料我沒興趣,妳別以為那是││ │ │恩惠,我確認師父遺產已由郵局匯出,妳們││ │ │的煩煩將開始。至於妳想告,準備好資料證││ │ │據儘快,妳告我或許會成立,但我告妳絕對││ │ │有效。現在妳不告我,我會恥笑妳光說不練│├──┼─────┼───────────────────┤│8 │103年5月2 │私刻我圖章假冒我身份使用,偽造文書。私││ │日8時26分 │下將師父遺產匯出,詐欺,遺產不願照協議││ │ │分配,侵占。我只要一份公道,我也很不願││ │ │意,妳們最好想清楚。 │├──┼─────┼───────────────────┤│9 │103年5月2 │我的圖章是妳去蓋,錢也是匯到妳女兒帳戶││ │日11時40分│,遺產妳卻不願分,所有告訴妳都會成立。││ │ │雖然我不願走到這地步,但這是妳逼我,我││ │ │也提醒妳多次,原諒我。 │├──┼─────┼───────────────────┤│10 │103年5月2 │阿如,圖章是妳妹去蓋,錢已匯入她女兒帳││ │日11時41分│戶,她不願分配師父的遺產,我將針對她提││ │ │告,妳不要淌這混水,妳畢竟是我妹,雙親││ │ │已逝親緣已斷,保重。 │├──┼─────┼───────────────────┤│11 │103年5月2 │阿如,我站在法院門口已一陣子,偽造文書││ │日11時41分│的公訴罪已經夠妳妹受,我不想再告詐欺和││ │ │侵占,因為那可能牽扯到無辜的孩子。為了││ │ │一點點錢鬧成這樣,難看 │├──┼─────┼───────────────────┤│12 │103年5月2 │妳私刻我圖章和侵占我的錢,那是我和妳的││ │日11時41分│恩怨,我不會牽扯到妳的孩子,我在考慮某││ │ │些事情,因為我對你尚有情誼,妳若拉我孩││ │ │子,我絕不饒妳 │├──┼─────┼───────────────────┤│13 │103年5月2 │妳惹火了我,偽造文書,詐欺,侵占,人身││ │日13時26分│攻擊等四項,我一定提告。妳如果要告我請││ │ │假,而且要快。我若是不敢告妳誣告及毀謗││ │ │,許智源三個字讓妳倒著寫。 │├──┼─────┼───────────────────┤│14 │103年5月2 │我要是不告妳,我的名字讓妳倒著寫,告妳││ │日13時33分│原本讓我躊躇許久,現在不告妳卻是對不起││ │ │我。我一定告妳,妳在家收法院傳票。至於││ │ │妳要告我儘快,那是妳的權利。 │├──┼─────┼───────────────────┤│15 │103年5月2 │妳想要多拿錢,我沒問題,土地股票也都給││ │日13時38分│妳還不滿足,妳還想要什麼。妳想告我儘快││ │ │,我一定出庭。我要是不回敬誣告,我會睡││ │ │不著 │├──┼─────┼───────────────────┤│16 │103年5月2 │我要是不告妳,我晚上會睡不著。 ││ │日13時40分│ │├──┼─────┼───────────────────┤│17 │103年5月2 │妳真混,你知道我從我賣掉房之後,我跟表││ │日20時18分│弟和阿玲借過錢,朋友和高中同學也被我借││ │ │過,他們沒跟我催,他們清楚我的經濟壓力││ │ │大,我也不會賴著不還,等手頭寬裕些再談││ │ │,我不用跟你借,因為你曾拿過幾次錢給我││ │ │,金額不多但我心領,難道妳以為了就那一││ │ │些錢夠養家嗎?就算我缺錢用,我還沒跟你││ │ │和你姐借過錢,因為你麼只會揶揄我不是嗎││ │ │,所以你們會想獨吞師父遺產,老人家已逝││ │ │,你我親緣已盡,我一定會告妳 │├──┼─────┼───────────────────┤│18 │103年5月2 │在我沒錢付孩子學費時,妳不會借我,你對││ │日21時15分│我沒有恩,妳揶揄我不是師父的孩子,我對││ │ │你只有恨,妳獨吞師父給我遺產時,我們早││ │ │已恩斷義絕,我一定告妳。 │├──┼─────┼───────────────────┤│19 │103年5月2 │等著我一定告妳,我如果不讓妳後悔惹到我││ │日23時57分│,那我五十幾歲的人生歷練不全白費。如果││ │ │我不告妳,我不就讓妳笑話。妳所有傳來簡││ │ │訊我已處理好,我好怕好怕 │├──┼─────┼───────────────────┤│20 │103年5月2 │下星期一我一定絕對提告,就算妳去求爹求││ │日23時57分│娘拜託親戚,誰來我都不依。我若不敢我自││ │ │殺在妳面前,妳這臭嘴該洗了,我真的求妳││ │ │告我,是姓許就來。 │├──┼─────┼───────────────────┤│21 │103年5月2 │我可以求妳帶著證據趕快去告,妳要告我也││ │日18時38分│要有物證或定貨收據,就妳口述的扯,我好││ │ │怕,那不是逼我強迫說妳是小偷一樣的無聊││ │ │,至於妳上述證據取得,因為金融法和個資││ │ │法的限制,郵局不可能提供,所以只有告妳││ │ │才能影印和保全證據,我一直退讓,包括土││ │ │地股票都可以拋棄,妳還不滿意,妳逼虎傷││ │ │人。 │├──┼─────┼───────────────────┤│22 │103年5月3 │我不會罵妳畜生或禽獸,因為妳還不配,當││ │日7時48分 │有人要師父拿錢買一間台北大國房子時,是││ │ │哪個王八蛋說只要讓他買房子,要師父不認││ │ │她是女兒也沒關係,可悲,我壞可是我不假││ │ │,等吧,下星期一我一定會提告,這是一列││ │ │沒有煞車的火車,只有傷人後才會停,妳可││ │ │能是被車撞倒的人。 │├──┼─────┼───────────────────┤│23 │103年5月6 │我好怕妳,我會告死妳,妳想誣告或誣陷來││ │日14時03分│吧!這是妳的專才不是嗎,反果為因是妳常││ │ │用手段,我一定會告妳,不告妳反被妳譏笑││ │ │,等著,請等法院傳票。 │├──┼─────┼───────────────────┤│24 │103年5月14│妳笑我不敢告妳污辱,我做了,我留存有簡││ │日00時06分│訊當證據,所以我一定勝訴,師父的遺產也││ │ │請妳儘快匯給我,我急需用錢,妳如果再藉││ │ │故拖延,我將再提告妳偽造文書和財務詐欺││ │ │,而且裁判的費用也由妳負責支付,我很不││ │ │想將事情鬧得這麼僵,可是妳不怕我死,我││ │ │不會怕人沒命。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