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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小字第 13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395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訴訟代理人 黃文卿

徐俊清被 告 王國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零伍元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