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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基小字第 2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21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安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訴訟代理人 呂學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裁判日期: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