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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鍾昕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裁判日期:201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