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吳婉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健邦間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之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吳婉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健邦間聲請改定親權行使之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