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簡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萬生、賴萬得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家事非訟財產權事件,其標的價額為584,000元(如計算書所示),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思穎計算書:
一、本件聲明第1項,聲請人應給付自97年11月起至103年2月止之扶養費用256,000元。
二、本件聲明第2項,聲請人應給付自103年3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4,000元。
㈠簡屘為00年0月00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99至101年
臺灣省基隆市簡易生命表記載,82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8.2年。
㈡此部分屬於民法第126條規定之定期給付債權,按因定期給
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㈢綜上,本件給付期間應以8.2年計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
月給付4,000元,故此部分標的價額應為328,000元(4,000×8.2×10)。
三、本件標的價額應為256,000元+328,000元=5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