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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家親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親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李維辰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第14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4日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裁判日期: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