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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郭義勝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彥寧律師被 告 江碧瑜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合會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8號返還合會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