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賀忠信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本件請求認可之大陸民事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賀忠信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本件請求認可之大陸民事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