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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家陸許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 請 人 程金相 對 人 蒲雲菊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蒲雲菊於西元(下同)2001年10月17日在大陸地區重慶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嗣後於2009年12月18日經大陸地區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之民事確定裁判,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蒲雲菊於西元2001年10月17日在大陸地區重慶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嗣後於2009年12月18日經大陸地區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有其所提民事調解書、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揆諸上揭規定,民事調解書非民事確定裁判,是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聲請認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裁判日期: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