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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原 告 福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翔訴訟代理人 郭耀仁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廖識鴻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證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裁判日期: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