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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建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21號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

4 月8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3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等
裁判日期:2015-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