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鄭朝杰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被 告 許雲忠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授權使用商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裁判案由:授權使用商標事件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