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東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