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1號原 告 潘月裡被 告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新埤
孫文德原告因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及孫文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及孫文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柒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