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送達代收人 駱維霆被 告 高旻宏
温詠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元。
二、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內容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項部分,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高閔宏、溫詠惠間就坐落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是依前開說明,該訴訟標的係屬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者,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為127,850 元,則原告行使撤銷權之目的,既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且系爭不動產之價值,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之,故本件應以127,850 元為本件之訟標的之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7,850元。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27,850 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103年度補字第231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90.00 │3分之1 │├─┼───┼────┼────┼────┼──────┼─┼─────┼───────────┤│2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雜│18.00 │9分之2 │├─┼───┼────┼────┼────┼──────┼─┼─────┼───────────┤│3 │基隆市○○○區 ○○○段 │ │0000-0000 │建│18.00 │3分之1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地坐落 │樣主要├────────────┬─────────┤ ││ │ 建 號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 ││ │ │ 建物門牌 │料及房│ │ │ ││號│ │ │屋層數│合 計 │ 材料及用途 │ 範圍 │├─┼─────┼───────┼───┼────────────┼─────────┼────┤│1 │00000-000 │基隆市七堵區大│3 層樓│1 層:47.60 │ │ 全部 ││ │ │華段 │鋼筋混│騎樓:29.22 │ │ ││ │ │0000-0000地號 │凝土造│合計:76.82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 │0000-0000地號 │ │ │ │ ││ │ │------------- │ │ │ │ ││ │ │崇孝街42巷30號│ │ │ │ ││ ├─────┼───────┴───┴────────────┴─────────┴────┤│ │ 備 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