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當事人江柏威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當事人江柏威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