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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柯宗龍被 告 魏英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