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寶貴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寶貴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