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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新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民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被 告 蕭進賢

楊榮豐張麗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合建契約,並聲明:「ꆼ被告應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用印交付原告。ꆼ被告應分別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交付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相關證明暨說明其計算方式),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