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富安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群娣被 告 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王柏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0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