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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呂蒂華被 告 章惠卿

龍川煤礦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林金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欲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之目的,係為變更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為原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關於座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之買賣價金應可認定為本件原告訴訟可得之利益,亦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