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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永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4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