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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杜紫軍被 告 葉明中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明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