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林亞欣被 告 蕭稑稑
莊昀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即原告對被告蕭稑稑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