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5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思維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思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