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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被 告 陳劉素雲

陳純慧前 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凱鈞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列基隆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133/100000)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附表:不動產標示┌──────────────────────────────────────┐│財產所有人:陳純慧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 利 ││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範 圍 │├─┼───┼────┼───┼─────┼─┼──────┼────────┤│1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建│5,609.78 │100000分之133 │├─┼───┼────┼───┼─────┼─┼──────┼────────┤│2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建│14,909.47 │100000分之133 │├─┼───┼────┼───┼─────┼─┼──────┼────────┤│3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建│9.36 │100000分之133 │├─┼───┼────┼───┼─────┼─┼──────┼────────┤│4 │基隆市○○○區 ○○○段│0000-0000 │建│1.80 │100000分之133 │└─┴───┴────┴───┴─────┴─┴──────┴────────┘┌─┬───┬────────┬───┬─────────────┬─────┐│編│ │ │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建 號├────────┤建築材│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號│ │ │屋層數│合 計 │途 │範 圍│├─┼───┼────────┼───┼──────┼──────┼─────┤│1 │03144-│基隆市安樂區新城│17層 │03層:119.84│陽台:12.35 │全 部││ │000 │段0000-0000地號 │鋼筋混│ │雨遮:2.92 │ ││ │ ├────────┤凝土造│ │ │ ││ │ │基隆市安樂區樂利│ │合計:119.84│ │ ││ │ │三街8巷8號3樓 │ │ │ │ │├─┼───┼────────┴───┴──────┴──────┴─────┤│ │備 考│共有部分:新城段00000-000建號,33175.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 ││ │ │分之131 │└─┴───┴────────────────────────────────┘

裁判日期:2014-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