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0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訴訟代理人 羅開文
邱瀚霆被 告 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 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變更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由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以基信字第一○二二七○號收件,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至一百二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峰瑞邀同訴外人林玉冬為連帶保證人,向訴外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 29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並由張峰瑞、林玉冬分別提供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登記日期民國91年 9月11日,下稱系爭抵押權)予富邦銀行以供擔保。惟張峰瑞、林玉冬自民國88年12月28日起即逾期未依約清償借款,經富邦銀行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換發本院95年度執字第 10616號債權憑證。
嗣富邦銀行於91年 7月12日將系爭債權,含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名義)讓與被告,被告復於94年 9月30日將系爭債權包括利息、違約金、費用、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附屬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名義)讓與原告,系爭抵押權既擔保系爭債權,當亦一併隨同系爭債權而移轉,故原告依法應取得因系爭債權而設定之系爭抵押權。詎被告漏末辦理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系爭抵押權形式上仍登記抵押權人為被告,顯與實際抵押權人不符,侵害原告之抵押權,為此依民法第 295條、第 767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於91年9月11日設定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變更登記為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訴外人富邦銀行對於訴外人張峰瑞之系爭債權,係由訴外人林玉冬為連帶保證人,並由張峰瑞、林玉冬分別提供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予富邦銀行以供擔保,嗣富邦銀行將系爭債權讓與被告,被告再將系爭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因而取得系爭債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增補契約、約定書、讓渡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協議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讓與之債權附有不動產抵押權者,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該抵押權於債權讓與時,隨同移轉於債權受讓人,受讓人於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即取得該不動產抵押權,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惟此項依法律直接之規定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其情形與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規定者無異,依該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力,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是債權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取得其附隨之不動產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得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 58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係受讓被告對於訴外人張峰瑞、林玉冬之系爭債權,則從屬於系爭債權之系爭抵押權,於債權法定移轉時亦應隨同移轉於原告,被告既為債權讓與人,即負有使受讓人即原告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 295條規定,請求被告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91年 9月11日登記之第二順位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由被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附表一:
┌─────────────────────────────────┐│所有人:張峰瑞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1 │基隆市│仁愛區 │成功│ 1198 │建│ 58 │2分之1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 │及用途 │ 範圍 │├─┼──┼───────┼───┼────────┼─────┼────┤│1 │489 │基隆市仁愛區成│加強磚│2層:45.35 │ │ 全部 ││ │ │功段1198地號 │造2層 │合計:45.35 │ │ ││ │ │------------- │ │ │ │ ││ │ │基隆市仁愛區成│ │ │ │ ││ │ │功一路113巷62 │ │ │ │ ││ │ │弄26號2樓 │ │ │ │ ││ ├──┼───────┴───┴────────┴─────┴────┤│ │備考│重測前德厚段1101建號 │└─┴──┴───────────────────────────────┘附表二:
┌─────────────────────────────────┐│所有人:林玉冬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號│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範 圍│├─┼───┼────┼──┼─────┼─┼────┼──────┤│1 │基隆市│仁愛區 │成功│1197 │建│ 58 │2分之1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 │及用途 │ 範圍 │├─┼──┼───────┼───┼────────┼─────┼────┤│1 │487 │基隆市仁愛區成│加強磚│2層:45.35 │ │ 全部 ││ │ │功段1197地號 │造2層 │合計:45.35 │ │ ││ │ │------------- │ │ │ │ ││ │ │基隆市仁愛區成│ │ │ │ ││ │ │功一路113巷62 │ │ │ │ ││ │ │弄25號2樓 │ │ │ │ ││ ├──┼───────┴───┴────────┴─────┴────┤│ │備考│重測前德厚段1099建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