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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4號原 告 廖世章

廖正雄廖國光共 同 陳冠宏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祭祀公業廖國寶法定代理人 廖義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又所謂派下權,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條第

5 款關於派下權用詞定義為:祭祀公業或祭祀公業法人所屬派下員之權利。

二、查本件祭祀公業廖國寶之財產為其所有新北市○○段324、3

25、340、341、345、346、347、348、349、350、357、358及 359地號及逢甲段19、21及22地號等16筆土地,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又依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上載民國103年度1月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現值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6,778,130元(計算式:42,800元×17.04㎡+29,800元×772.79㎡+28,00

0元×20.58㎡+28,000元×52.09㎡+28,000元×33.32㎡+28,000元×53.51㎡+28,000×43.45㎡+28,000元×44.22㎡+28,000元×53.06㎡+42,800元×55.77㎡+28,000元×21.11㎡+28,000元×68.22㎡+28,000元×41.04㎡+12,900元× 94.62㎡+12,900元×422.18㎡+12,900元×148㎡=46,778,130元)。次查,依廖義德於103年7月申報之祭祀公業廖國寶派下全員證明書包含原告 3人共有49位派下員,因兩造並未提出證據證明該祭祀公業有關派下權之權益係依照「房份」而非「人數」為分配之依據,則關於該祭祀公業財產之派下權益自應以該祭祀公業之各派下員為分配基礎,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49位派下員計算核定為2,863,967元(計算式:46,778,130元÷49人×3人=2,863,9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335元,原告尚應補繳9,07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