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9號被上訴人即原 告 張明德
林江曉陳震宇林永慶陳成材林鎮國陳建章上 訴 人即被 告 羅傑摩爾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献光上列被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羅傑摩爾管理委員會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01,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