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顏福星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被 告 杜丞弘被 告 張白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丞弘、張白女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並據此繳納60,400元。惟原告嗣後已於民國103年5月29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並修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為6,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60,400元後,尚應補繳2,9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