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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0號上 訴 人 吳淑珍

俞品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區○○○區0000000000000000號撤銷會議決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法應核定為新臺幣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