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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0號上 訴 人 吳淑珍

俞品如被 上訴人 新北市雙溪區牡丹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游坤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29 日送達(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牡丹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1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