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泊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俊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本院

103 年度訴字第40號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3 月2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3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裁判日期:201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