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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吳高秀春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複 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金定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7,288 元;惟本件原告既係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塗銷而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則原告此項請求所得受之利益,當為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如提出土地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資料等),俾利本院正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