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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賴意珺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陳圃興

陳繹天黃芷筠陳思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被 告 蕭澄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