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 告 賴意珺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被 告 陳圃興 陳繹天黃芷筠陳思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被 告 蕭澄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裁判案由:不動產回復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