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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簡上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王金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恕伯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逾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為證。上訴人遲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4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5-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