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王金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恕伯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逾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為證。上訴人遲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4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