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灝翰即李介雄、李黃玉里、李淑惠、李幸蓁間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灝翰即李介雄明知對聲請人仍負有金錢債務,前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將其因繼承李文福所得對門牌基隆市○○區○○路○○○○○號4樓建物暨基地之潛在部分,逕登記予相對人李黃玉里名下,自有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情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應塗銷,回復登記為李灝翰即李介雄、李黃玉里、李淑惠、李幸蓁公同共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上開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合意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自屬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