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20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文龍、張銀月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張文龍繼承第三人李月鶯名下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號房地後,以分割繼承為由無償處分讓與相對人張銀月,因有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共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