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簡調字第50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陳尚霖即陳仁傑、陳怡君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尚霖即陳仁傑前向聲請人聲請小額信用貸款,尚欠負新台幣280,967元,於民國96年11月21日開始財務困難之時點,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3樓號建物及基地所有權以買賣為由移轉讓與相對人陳怡君,因有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之情形,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陳尚霖即陳仁傑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