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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84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張嘉珊相 對 人 羅仕龍

羅聖鈞羅聖毅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馮桂芬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馮桂芬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羅仕龍、羅聖鈞、羅聖毅係被繼承人馮桂芬(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年3月22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裁判案由:提出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15-07-17